中華徵信所資料庫使用規範(2017.5.24版)
一、 |
本公司之各項資料庫(包含但不限於:票信資料庫、Mr.CHECK平台等)僅供本公司會員使用。欲使用各項資料庫者,應先申請加入各項資料庫之會員,並遵守本使用規範之規定。本公司對於會員資料之核可擁有准否權限。對於已加入之會員,如有違反本使用規範或其他重大情事,本公司得停止其使用各該資料庫之權限。 |
二、 |
本公司各項資料庫之內容,均係本公司依法所蒐集之公開資訊。本公司對各項資料庫內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等行為,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然因資料來源、資料取得時間等限制,部分資料可能嗣後有所更正(例如被查詢對象嗣後註銷拒往或退票紀錄),本公司將盡力提供正確之信用資料供會員查詢,惟無法百分之百擔保本公司各項資料庫內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如會員有需要查詢最新信用資料,請會員逕向各該公開資訊來源查詢。如會員發現本公司各項資料庫內容有所誤植或已有更正,亦歡迎會員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告知本公司,待確認無誤後,本公司將儘速更正。 |
三、 |
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會員應自行注意對於本公司之各項資料庫查詢結果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於所訂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注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四、 |
會員於利用本公司各項資料庫進行查詢時,應確保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依法向被查詢對象為告知,將為了徵信之目的,自行或委託第三人於各政府公開網站對被查詢對象進行查詢,並取得被查詢對象之書面同意或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會員並保證已告知並取得被查詢對象之書面同意,授權本公司得保存查詢結果,以作為歷史查詢之用。Mr.CHECK平台之會員如選用中華徵信所票信拒絕往來資料庫五年追蹤查詢功能,應先行告知並取得被查詢對象之書面同意,授權本公司得於五年內系統自動追蹤查詢。 |
五、 |
會員瞭解本公司各項資料庫僅作為會員授信參考之用,會員應自行判斷,謹慎授信。本公司各項資料庫之查詢結果不代表本公司對於被查詢對象信用之任何評價或保證。 |
六、 |
會員瞭解本公司各項資料庫之查詢結果涉及他人個人資料,會員不得將查詢結果作為授信參考以外用途之使用,對於查詢結果亦應保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將查詢結果以任何方式洩漏予任何第三人知悉,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曾向本公司為查詢。會員如有違反本條規範者,一切法律責任由該會員自負,與本公司無關,且會員應賠償本公司以該次查詢費用一百倍計算之懲罰性損害賠償,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任何損害,本公司並得另行對該會員求償。 |
七、 |
本公司各項資料庫之著作權,均屬於本公司,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自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散布、出租本公司各項資料庫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但會員為查詢、徵信之必要所為之下載、列印、建檔、使用不在此限。 |
八、 |
會員茲聲明於使用本公司各項資料庫前已完全瞭解本使用規範之內容並願意遵守。會員並承諾如有違反本使用規範之情事,應賠償本公司因而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和解費用、處理客訴過程所生之一切費用)。 |
九、 |
會員與本公司間就使用本公司各項資料庫所生之一切法律爭議或糾紛,雙方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十、 |
如本使用規範有不足之處,本公司保有隨時補充修正之權限,並得將補充修正之條款公佈於本公司資料庫之入口網頁上。 |